合法取得的私采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複》曾經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重新規定了非法證據的确切含義,即《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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