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财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确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将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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