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發生在立案之前,期限為30日。【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确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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