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緻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緻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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