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婚後離婚前分割的财産的分配是,當事人離婚以後,已經分割完成的财産屬于一方的個人财産。複婚的,前次離婚分得的财産屬于婚前财産,複婚時,雙方未作特别約定的,屬于夫妻各自個人的财産。再次離婚後仍然歸一方個人所有,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财産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1、一方的婚前财産;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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