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一審審限一般3個月或者6個月。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内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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