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和公共區域是不同的概念,公共區域是建築物區分所有的核心重要問題。根據我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共有部分範圍包括:
1、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門廳、電梯、走廊、屋頂、地下室。
2、不屬于專有部分的附屬建築物:
①建築物的附屬物,如給水排水設備、供電設備、空調設備、各種配備線等;
②建築物的附屬設備,如天井、水塔、遊泳池、停車場、建築物外的照明設備等。
此外,業主對建築物内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公有住房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産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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