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一次記6分。
3、駕駛證被暫扣後領取方法:把所有的違章處理掉,罰款都繳清。到交管部門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教育并參加考試。教育考試通過後,在二十日内參加科目一的考試。科目一考試通過後,等待駕駛證的暫扣期結束,憑借當初的暫扣證明到交管所領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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