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是好事是壞事沒有絕對,具體如下:
1、看檢察院想補充什麼證據,如果是定罪證據不足,那麼對于犯罪嫌疑人來講,可能是件好事。
2、如果是量刑證據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許補充偵查完畢,證據更加充足,量刑更重。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内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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