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非現場處罰(電子警察拍照)的交通違法行為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需持本人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到各市、區交警大隊處罰窗口開具處罰決定書,持上述證件及處罰決定書,到交警隊行政複議科受理中心申請行政複議。
對現場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需持本人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及執勤民警現場開具的處罰決定書,到當地交警支隊法控處複議科申請行政複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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