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異議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實施條例》明确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标公開征求社會公衆意見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内向商标局提出異議申請。
商标異議申請中是指證明申請注冊的商标被别人提出異議,有可能是同行或者模仿别人的商标。才會出現這種問題。商标異議申請中有可能商标申請人已經做複議。或者商标還在處理階段,還沒下發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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