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有: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未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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