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中标的,應當由聯合體各方簽定書面的共同投标協議,并将共同投标協議連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各方都必須共同與招标人簽訂合同。聯合體各方對中标的項目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中的某一方違反合同,采購人都有權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擔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标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标文件對投标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确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标協議,明确約定各方拟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将共同投标協議連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聯合體中标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标人簽訂合同,就中标項目向招标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标人不得強制投标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間的競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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