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0年9月1日實行的《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第二章第十二條法條規定:“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常住戶口。”所以商業房産不能落戶。可以正常辦理戶口登記的房屋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時對其房屋性質、規劃用途和地類(用途)應分别标注為:私有房産、成套住宅(一般住宅)、住宅用地。商業房産通常在房屋性質等欄目标注為商業房、規劃用途為其他、地類(用途)為非住宅用地或商業用地,屬于非住宅用房,因此不能辦理戶口登記。如果房屋産權性質為住宅是可以落戶的,如果屬于商用,那麼落戶是政策上不允許的。隻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不超過3年)的人員,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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