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費一般是起訴時由起訴方預交,如果不交訴訟費,法院可不予受理或按自動撤訴處理,所以訴訟費的繳納很重要,是立案的重要憑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内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别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内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内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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