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的别人的車撞人,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開車人與車輛所有人依照過錯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開車人是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理應根據其過錯責任自行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車輛所有人管理不善,将車借給沒有駕照的人或存在其他過錯,而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九條租賃、借用機動車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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