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産、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含有超标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誤診治的;
(三)标明的适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贻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産、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産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産、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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