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第19條: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産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次月起征收房産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經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産稅。我前未辦理工程驗收結算的房屋,按工程預算造價。減免30%後的餘值來計算征稅工程結算後的房産原值,不論比預算造價增加或者減少,對于已征稅款都不會辦理退,補稅。目前自建房屋做經營使用,需要按照房産原值繳納一定的房産稅,并且每年按照房産原值減除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扣除額後的價值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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