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行為有下列六類:
1、制造他人的專利産品的行為。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産品的行為。
3、未經許可許諾銷售、銷售專利産品的行為。
4、未經許可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的行為。
5、未經許可進口專利産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産品的行為。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産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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