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轉載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合理使用或者侵權,要看具體使用作品的情形和行為人主觀動機,同時判定這種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人的意願以及對著作權人利益的影響。原則上,符合著作權人之意願,對其沒有什麼損害,但有利于在微信空間及時、有效地傳播信息、思想,那麼就應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一般來講,微信公衆号轉載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如果原作者沒有聲明禁止轉載,那麼從微信這個小範圍的公共平台的性質和轉載作品的目的來看,不應當視為著作權侵權。不過,如果“改頭換面冒稱原創”,則構成著作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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