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可以改姓。公民享有姓名權,但作為成年人更改姓名需要有正當充分的理由,經審批後方能更改。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第二是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一個公民一生隻能更改姓名一次。公民年滿16周歲以後,改名須由本人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此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被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
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将作為“曾用名”予以備查。成年人更改姓名的程序是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進行姓名變更需要的材料包括本人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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