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不可以不交,因為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交失業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确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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