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405條規定,量刑标準如下:
1、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緻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彙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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