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封:人民法院将需要進行保全的财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或者異地封存;
2、扣押: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場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許被申請人動用和處分;
3、凍結: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銀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機構,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處分其存款;
4、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除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規定的保全措施應視為财産保全措施均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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