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理學理論,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是不能作為證據的,英美法系在這方面很嚴格,一旦證據非法(删除)取得手段非法,證據就不能用了,所以英美法系很重視取證手段。但在我國的法律事務中,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有些是可以作為證據的,譬如侵犯隐私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這在英美法系是絕不可能的。
另外,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說明在我國隻有通過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不能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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