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合同法》相關規定集體土地租賃房程序期限最長為20年,在到期之後可以續簽集體土地租賃合同,但超過20年是無效的。我國對于集體土地租賃管理制度比較嚴格,承租人隻能用于農業生産,不能用于非農建設,而公租房不是歸個人所有的,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承租人承受得起的價格,向一些新舊址的職工出租,包括,大學生以及退休的老人及殘疾人進行出租,在出租期間雙方具有租賃合同,但租賃人沒有公用公租房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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