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資幫助的權利。
其主要對象是: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城市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期滿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
3、在職人員、下崗人員、退休人員中,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和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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