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判規則:考生在指定曲目内自選兩首曲目演唱,可按原調演唱,也可在原調上、下一個大二度範圍内移調演唱,最終等級結果由裁判評判。
等級要求:
一級:最低等級;
二到四級:發聲自然,沒有喊,擠現象,音準、節奏基本準确,吐字清楚;
五到七級:發聲方法有一定基礎,氣息穩定,聲區較統一,音準、節奏好,吐宇清晰,演唱歌曲思想感情表達恰當;
八到十級:聲音流暢、音準、節奏良好,吐字準确、清晰,對演唱作品的思想感情、風格有較完整的理解與體現,做到聲情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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