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在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會約定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對于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法律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較高,發生糾紛訴諸司法後,開發商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标準适當減少;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過低,購房者可以請求增加,法院會支持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确定違約金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标準适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确定違約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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