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能随意要求員工加班。
【法律依據】
《勞動法》四十一條的規定: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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