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被失信執行人的标準如下: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4、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和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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