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内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基層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糾紛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另外,在審判實踐中.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經濟糾紛的訴訟單位雖屬地區、省轄市以下,但訴訟标的金額較大.案情比較複雜,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作第一審法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别管轄異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别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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