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當月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而且尚未将記賬聯作賬務處理,可對原藍字專用發票進行作廢。即在發票聯、抵扣聯連同對應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并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後面,同時對防僞稅控開票子系統的原開票電子信息進行作廢處理。如果銷貨方已将記賬聯作賬務處理,則必須通過防僞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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