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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貪污受賄數額如何認定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03 18:53:47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标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别嚴重情節”。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充分論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案件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同時考慮“把紀律挺在前面”的反腐敗政策要求,通過司法解釋對兩罪的定罪量刑标準作出規定,将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标準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數額巨大”的一般标準定為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數額特别巨大”的一般标準定為三百萬元以上。司法解釋同時規定,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額不滿“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但達到起點一半,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認定為“嚴重情節”或“特别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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