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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于合夥的規定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24 01:45:21

  在我國,合夥分為個人合夥、法人合夥和合夥企業。

  根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30至35條的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由合夥人按照廚子比例或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财産對合夥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人合夥是指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聯合體。根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52條,法人合夥必須是由法人組成的聯合體,該聯合體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或管理的财産承擔民事責任。

  而合夥企業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夥企業法》在我國境内設立的,由兩個或以上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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