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的仲裁申請,并依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副本。申請書應載明法定内容,包括(1)勞動者的姓名、性别、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争議仲裁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2、仲裁中國政府網——勞動人事争議仲裁辦案規則委員會在受到申請後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或5日内不作出任何答複的,申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決定受理的,應當制作受理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并在受理後5日内将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10日内提交答辯書,但是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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