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人在購買第1套房時,也是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的,并且還完貸款,則在購買第2套房屋時,就不能使用公積金來貸款并用來還房貸。
若第1套房是用商業貸款買的,并且正在按揭中,則第2套房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内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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