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如下: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權。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财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270條,将代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将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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