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是:
1、應檢查間接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隻有客觀存在的,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且為法律容許的證據方可采用。
2、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即有關犯罪時間、地點、過程、手段、工具、後果、目的、動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等,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3、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間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間必須協調一緻,沒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須得到合理地排除。
4、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确鑿無疑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