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法律上并沒有明确的時間限制或次數限制。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之後,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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