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順延是指下雨等自然因素,還有就是停水、停電等導緻停工原因,簽訂工期順延合同之後,就可以保護施工方的免受合同違約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确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确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内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後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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