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訴的條件:
1、作為案件定罪的證據本身存在一定的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少必要的證據加以證明。
3、收集到的證據之間相互存在矛盾,并且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收集到的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同時也無法進行排除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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