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與否雙方可以協議約定,法律并無強制性規定。
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财産,在生效後即屬于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系中依然為個人所有。
而複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财産屬于婚前财産。複婚後取得的财産在沒有特别約定的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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