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公證,但是需要經過發包方同意。因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确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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