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到法院申訴并已經立案,确定了開庭日期,法院開庭時被申訴方需要答辯狀和庭審時答辯,申訴屬于再審程序,案件雙方當事人需要到庭應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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