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基層政權組織鄉、民族鄉人民政府首長。由鄉、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民族鄉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的公民擔任。每屆任期前後不同,1950年規定為1年,1954年規定為2年,1958年成立農村人民公社後,廢此職。1982年恢複設立,每屆任期3年。
主要職責是主持鄉、民族鄉人民政府的工作;在本鄉、民族鄉範圍内,行使法律規定的職權,代表鄉、民族鄉人民政府向鄉、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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