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可向社保局投訴,或者提出辭職要求給予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
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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