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結婚後再離婚的情況,彩禮是不予返回的,但登記結婚一個月離婚,未形成單獨、穩定住所,無财産混同情況,可以退回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适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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