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複印件上的名字是無法更改的,因為複印件應當與原件一緻。
但是,結婚證的名字是可以更改的,若出現改名或者名字登記錯誤等情況,緻使結婚證上的名字與身份證、戶口簿不一樣的,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确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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