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賠償标準,法律并沒有做明确統一的規定。在合同由約定的情形下,按照合同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以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标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标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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